被告人谭某与李某(另案处理)经事先电话联系,在飞虹路、临平路路口碰面,约定以900元的价格为李某伪造房产证、户口簿、上海大学毕业证书各1本,并收取了200元定金及伪造证件需要的信息。同年1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与李某在上述地点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涉案伪造的证件3本。
被告人谭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李某的供述、证人包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拍摄的赃证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虹口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伪证没收凭证》,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吴玉宝学历证书鉴定回函》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谭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缴获的伪造证件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