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6月以600元的价格在山东省菏泽市车管所附近向他人购得一本伪造的A2驾驶证,后持上述伪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处理交通违章。
被告人王某驾驶牌号豫PJ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上港集团振东码头分公司出场道口时,遇公安人员检查驾驶证时,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沈甲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工作记录》及调取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表》、《交通违法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且用于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缴获的伪造证件予以没收。(2014)虹刑初字第1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