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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的驾驶证变更照片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张某在河南省沈丘县将拾得的一本姓名为班某的A2驾驶证以更换照片的方式变造。之后,被告人张某使用上述变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处理交通违章。被告人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至东海大桥检查站处,向检查驾驶证的民警人员出示上述变造的驾驶证,因被发现而抓获。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工作记录》及调取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表》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且用于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虹刑初字第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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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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