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2月19日15时许,在虹口区大连西路和平公园门口,将3张加盖有伪造的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章的证明文件以32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拍摄的赃证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朱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缴获的伪造的证明文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2014)虹刑初字第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