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括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及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本来以盗窃财物为目的,偷盗的财物中夹带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捕构成本罪,而是普通的盗窃行为。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毁灭,使用撕毁、烧毁等方法毁灭公文、印章、证件的,不作为方式也有可能构成本罪、保管人、使用人不小心将公文、证件、印章掉入水中火种等境地,可以施救而放任不管,导致损毁的。律师
如果抢夺、盗窃、毁灭的对象是国家武装部队的公文等的,构成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而不是本罪。两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如果是毁灭部队印章的,因为没有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所以只能按本罪处理。
盗窃、抢夺本身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据、印章,用于招摇撞骗的,用于诈骗的,构成本罪合其他犯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盗窃、抢夺的公文中包含国家秘密的,又触犯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而可以给与批评、教育、治安处罚。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多次盗窃、抢夺或者毁灭的;又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