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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驾驶室的货运汽车通行证八张判一年两个月

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结伙,经事先预谋,于7月至10月,至虹口区、普陀区、闸北区等地,趁驾驶员不备之机,窃得货运汽车驾驶员放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处的货运汽车通行证8张,后予以销赃花用,分述如下:

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结伙,于7月12日12时许,至海门路某号处,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驾驶员管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沪某的货运车驾驶室挡风玻璃处的证号为某的货运汽车通行证1张,后逃逸。

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结伙,于7月13日11时许,至东体育会路某弄,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驾驶员徐某停放在该处的货运车驾驶室挡风玻璃处的货运汽车通行证1张,后逃逸。

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结伙,于7月31日15时许,至海平路某号处,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驾驶员董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沪某的货运车驾驶室挡风玻璃处的证号为某的货运汽车通行证1张,后逃逸。律师

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结伙,于8月3日13时许,至同煌路中山北一路处,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驾驶员夏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沪某的货运车驾驶室挡风玻璃处的证号为某的货运汽车通行证1张,后逃逸。

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结伙,于8月7日11时许,至四川北路某号,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驾驶员彭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沪某的货运车驾驶室挡风玻璃处的证号为某的货运汽车通行证1张,后逃逸。

6、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结伙,于8月10日12时许,至莫干山路,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驾驶员陈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沪某的货运车驾驶室挡风玻璃处的证号为某的货运汽车通行证1张,后逃逸。

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结伙,于10月2日11时许,至曲阜路甘肃路处,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驾驶员宋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沪某的货运车驾驶室挡风玻璃处的证号为某的货运汽车通行证1张,后逃逸。

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结伙,于10月4日13时许,至四平路某号处,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驾驶员方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沪某的货运车驾驶室挡风玻璃处的证号为某的货运汽车通行证1张,后逃逸。

10月10日,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因重大作案嫌疑在曹安公路华江支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庭审中还查明,三名被告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时,由被告人李某驾车装载被告人马某、李某并共同寻找作案目标,当被告人马某、李某窃得货运汽车通行证后由其接应离开。窃得的货运汽车通行证由被告人马某、李某予以销赃,犯罪所得三人共同分用。

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管某、徐某、夏某、彭某、陈某、方某、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提供的证号为某的货运汽车通行证复印件,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情况》,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的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结伙窃取国家机关证件,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虹刑初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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