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始,侯某为筹款还债,欲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与侯某、汪某、江某、侯嘉某共有的房产出售,遂伙同被告人叶某等人伪造了户主为侯某、江某的户口簿2本、身份证及房屋房地产权证1本等证件,替换出真证件用于办理房产交易。
5月11日,被告人侯某、叶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侯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侯某、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傅某、曹某、江某、吴某和李某的证言笔录,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伪证没收凭证,周浦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伪造的户口簿、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侯某、叶某的供述等。律师
侯某、叶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侯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在犯罪情节方面确有区别,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评判。
根据被告人侯某、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刘寒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叶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12)浦刑初字第4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