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D于1月4日至1月5日间,伙同他人从停在路边的货运汽车驾驶室内窃得由公安局制发的《货运汽车通行证》共计九张,具体分述如下:
1月4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付D伙同他人在国顺东路800号附近,从一辆牌号为“沪B48722”的货运汽车驾驶室内窃得被害人彭易万的《货运汽车通行证》正、副证各二张。
1月5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付D伙同他人在西藏南路肇周路口附近,从一辆牌号“沪H13822”的货运汽车驾驶室内窃得被害人王磊的《货运汽车通行证》正、副证各二张。律师
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付D伙同他人在北京西路708号附近,从一辆牌号“沪AQ9237”的货运汽车驾驶室内窃得被害人鲍培明的《货运汽车通行证》副证一张。后被告人付D在逃逸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还从被告人付D驾驶的牌号为“苏EJR581”的红色现代牌轿车内查获了《货运汽车通行证》副证四张。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易万、王磊、鲍培明的陈述、证人顾斌、王健平、吴慧民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货运汽车通行证》照片等书证、物证、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出具的《鉴定证明》、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被告人付D与他人结伙共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D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静刑初字第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