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程某经过商议,由张某提出俩人一起盗窃货运汽车通行证,由程某动手实施盗窃,由张某负责销赃并分赃。分述如下:
被告人张某、程某于3月7日晚,至武宁路某超市附近,由张某望风,程某将被害人王某停放的1辆牌号为沪AS63某的货运车左侧驾驶室门拉开,窃得该车前挡风玻璃处放着的1张货运汽车通行证(编号065某)。
被告人张某、程某于7月9日16时许,至天目西路某号某百货附近,由张某望风,程某将被害人付某停放的1辆牌号为沪F578某的江淮小货车左侧驾驶室门拉开,窃得该车前挡风玻璃处放着的1张货运汽车通行证(编号036某)。律师
被告人张某、程某于7月25日10时许,至四川北路某路终点站附近,由张某望风,程某将被害人管某停放的1辆牌号为沪D307某的蓝色货车左侧驾驶室门拉开,窃得该车前挡风玻璃处放着的1张货运汽车通行证(编号128某)。在逃跑途中被民警抓获。案发后,缴获的编号为128某的货运汽车通行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庭审中还查明,上述犯罪由被告人张某提出犯意,犯罪所得俩人共同分用。
被告人张某、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付某、管某的陈述笔录,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
被告人张某、程某秘密窃取国家机关证件,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程某因为违法行为被查询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程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尚未追缴的通行证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2007)虹刑初字第9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