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湖南省双峰县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南桥镇、庄行镇等地,先后多次将伪造的健康证、毕业证等卖给劳务中介林某甲、王某甲、俞某、莫某、黄某、严某、高某、袁某先(均另案处理),再由上述人员转卖给需要使用假证的杨某甲、倪某等人。具体如下:
201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朱某将伪造的3张毕业证卖给严某,再由严某分别卖给杨某甲、倪某、杨乙。
2014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将伪造的2张毕业证、1张准生证卖给莫某,再由莫某分别卖给谈某、张某甲、林某乙。
2014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将伪造的6张健康证卖给林某甲,再由林某甲卖给马佳欢。律师
201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某将伪造的3张毕业证卖给黄某,再由黄某分别卖给张某乙、乔某、张某丙。
201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某将伪造的5张毕业证给王某甲,再由王某甲分别卖给董某、汪某、彭某、宋某、李某丙。
6、201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某将伪造的4张毕业证卖给俞某,再由俞某分别卖给李甲、李某乙、陆某、刘某。
2014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将伪造的2张毕业证、1张健康证卖给高某,再由高某分别卖给郭某、冯某甲、蒋某。
201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某将伪造的3张毕业证卖给袁某,再由袁某分别卖给李丁、吴某、王某乙。
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信誉,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2015)奉刑初字第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