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在其居住的上海某村某号某室内,通过网上QQ聊天、电话联系等方式招揽客户,以每枚100元左右的价格将伪造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印章销售给客户,从中获利。
2014年4月22日,徐汇公安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搜查出各类公司印章八枚,经鉴定,其中“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上海乐由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等三枚公司印章系伪造的。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后,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律师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谢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声明文件、鉴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
被告人李某伪造公司印章三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处罚。查被告人李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伪造的印章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2014)徐刑初字第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