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普陀区长寿路640号其经营的“某刻字社”内应他人要求刻制了“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某有限公司”三枚公司印章。
当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在该店内交付上述三枚公司印章并收取170元刻章款后,被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送检的上述三枚印章印文与提供比对的样本上的同名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物证、案发地的照片,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4)普刑初字第9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