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间,被告人苟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青村镇钱桥社区金钱公路X号其开设的上海诚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内,先后多次将办证人员个人信息交给制作假证的胡某(另处)。后将胡某伪造好的毕业证3张、出生医学证明1本分别卖给卓某、张某、石某、郭某乙。
2014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郭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青村镇钱桥社区金钱公路X号其开设的上海众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内,先后多次将应聘者的个人信息交给制作假证的胡某。后将胡某伪造好的毕业证3张分别卖给阳某、崔某、沈某。律师
被告人苟某、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范某、李某、胡某的供述,证人卓某、张某、石某、郭某乙、阳某、崔某、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中心校、第一初级中学提供的证明,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等证据。
被告人苟某、郭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苟某、郭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与信誉,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苟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郭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13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