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E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从事假证制、贩生意。2014年7月24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刘E至宝山区罗店镇罗溪路X号罗店医院门口向商某收取制证资料、定金80元。
后于次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E携带伪造的“上海海洋大学”毕业证书、“罗店中学”毕业证书各一本至宝山区罗店镇罗溪路X号罗店医院北侧小门附近向商某交货并收取520元尾款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经鉴定,上述毕业证书上的“上海海洋大学”印文及钢印印文、“罗店中学”印文均属伪造。被告人刘E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刘E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海洋大学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罗店中学组织机构代码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局宝山分局罗泾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刘E结伙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售假学历证书,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刘E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E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2014)宝刑初字第1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