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曾某在周浦镇康沈路建设银行门口附近兜售假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缴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本、《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份等假证件。
经鉴定,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均系伪造的证件、公文。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及相关印文书证材料,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相关伪造证件照片、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曾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曾某委托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3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