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中山北二路、密云路口,将一本残疾人证以120元的价格贩卖给邱某,双方成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残疾人证上“闸北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专用章”的印文均系伪造印章后盖印形成。
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董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拍摄的赃证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谭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虹刑初字第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