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在伟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杰公司)工作期间,因与客户单位签订的补充协议上需要业务单位用章,被告人王某为不去客户单位敲章。
擅自委托他人伪造“上海歌维贸易有限公司”、“浦东新区周浦镇蜀华楼火锅城”、“上海今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尊娱乐有限公司”、“上海鄢岗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田凯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各1枚用于办理与客户单位的补充协议文书。
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其他违法事实被公安人员盘问,后王某带公安人员至其暂住处查获了包括上述6枚印章在内的共计40枚其他公司、企业的印章,并主动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盛某、毛某、李某、孙某、陈某、唐建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存清单、清点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拍摄的照片,相关公司、企业提供的印章敲章件,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有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9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