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从铁路上海虹桥站2F出发层西安检口进站时,安检员发现其随身携带的蓝色手提袋内有疑似印章的物品即通知民警,民警当场从该手提袋内查获9枚印章。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印有“苏州广慈肿瘤医院”、“苏州市同济医院有限公司”、“芜湖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圣爱医院”、“苏州东吴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字样的共7枚印章系伪造。经查,上述印章系被告人徐某私自刻制。律师
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某的证言、公安人员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及“情况说明”、“提取笔录”、伪造印章的图案及刑事影印件、《扣押清单》、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上海铁路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鉴于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2014)沪铁刑初字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