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方某于8月,将盖有上海怡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展鹏实业有限公司、东方海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东方海港(上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枚公司印章的复印件交由他人私刻了上述四枚公司的印章。
同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方某欲从东大名路X号东方海港国际大厦搬走其所有的一台碎纸机时,遇到保安人员阻拦,后被告人方某指使孙某打印了上述四家公司的《出门条》,并在出门条上加盖了上述四枚伪造的印章,后方某凭该《出门条》携带碎纸机离开大厦。
12月31日,被告人方某在虹桥路X弄X号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律师
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高甲、耿某、舒某、方某、李某、张某及高乙、孙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盖有上述伪造的印章的《出门条》等证据。
被告人方某与他人结伙,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虹刑初字第1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