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凌某于5月29日9时30分许,在宝山区地铁7号线某路站1号出口处,将伪造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三张,以18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时,被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人赃俱获。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三张证书上的“宝山区罗店医院体检章”印文均系伪造。律师
被告人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凌某短信截图;证人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宝山区罗店医院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凌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三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凌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凌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判处缓刑。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凌某非法所得及伪造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三张依法没收。(2014)宝刑初字第3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