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被告人彭某为谋取利益,从他人处购得假印章四十余枚(含国家机关印章二枚)及其他制作假证工具若干,在浦东新区川沙镇陈行村东陈家宅5号暂住地从事制售假证违法行为,由朱某(另案处理)等人对外招揽和联系客户,并将客户信息提供给彭某由其制作假证。
6月期间,被告人彭某伪造了《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一张及《安徽省界首市朝阳中学毕业证》二张(含制作错误的一张)。另,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彭某处扣押了十余份尚未加盖伪造印章的伪证半成品。律师
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朱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犯朱某的供述,公安机关拍摄的涉案证件、扣押物品照片及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案发经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被告人彭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彭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