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收取他人钱款后为他人伪造证件、印章,具体包括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证书一份,南京建筑工程学院毕业证书一份、金山县金卫中学毕业证书一份、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一份、就业失业登记证二份、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份,另在抓获被告人朱某时,从其身上查获伪造的身份证二张及假印章模板十余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代某、刘某、顾某、周某、夏某、姚某、陈某、刘某、张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出具的人口信息、侦破经过等证据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及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朱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扣押的假证件、印章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