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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印章涉及民政、公司等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4年4月26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在铁路上海站南进厅安检处通过安全检查仪时,安检员发现其携带的棕色公文包内有疑似印章的物品,经民警检查,当场从该公文包内查获12枚印章,遂将胡某抓获。

被查获的印章中印有“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苏州市虎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保证明专用章(2)”、“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01)”、“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田村自动化系统(苏州)有限公司”、“可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人事专用章”、“娄葑派出所户口受理章”、“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专用章”字样的共11枚印章均系伪造。律师

另查明,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政府及达县民政局在案发前已更名,安康市汉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独立法人资格。

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段某、张某的证言,公安人员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影印件及印章印文、《扣押清单》,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函及证明文件,上海铁路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胡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对胡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沪铁刑初字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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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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