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起,被告人桂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嘉定区某镇街道某街某号的某文化用品经营部内,为他人伪造嘉定区就业促进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木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共计7枚。
2014年4月2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被告人桂某店铺盘查,当场查获上述印章。被告人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书、工作情况及照片,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告人桂某的有关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桂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桂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桂某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嘉刑初字第1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