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在铁路上海站北进厅进站安检时,安检员发现其携带的包内有疑似印章物品,即通知执勤民警,民警当场进行开包检查并从中查获八枚印章,遂将罗某抓获。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印章中印有“上海派斯德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贝嘉莫时装有限公司”、“上海派斯德生化有限公司”字样的三枚印章均系伪造。
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影印件及印章拓印、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函及证明文件、上海铁路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罗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查获的伪造印章予以没收。(2014)沪铁刑初字第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