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某日,被告人朱某为牟利,经事先电话联系,将三张由他人伪造的姓名为“王某”、“杨某”、“叶某”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以每张60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晓敏。经鉴定,上述健康合格证上所加盖的“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体检章”均系伪造。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公安机关拍摄的涉案证件照片及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