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17时,被告人刘某按约定至地铁一号线某路站某号出口处,欲将伪造的“河南中医学院毕业证书”一本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魏某,因魏提出异议而未成交,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经鉴定,上述毕业证书上的“河南中医学院”印文属伪造。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印章销毁证明》、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侦支队六队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某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宝刑初字第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