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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医学院毕业证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11月27日17时,被告人刘某按约定至地铁一号线某路站某号出口处,欲将伪造的“河南中医学院毕业证书”一本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魏某,因魏提出异议而未成交,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经鉴定,上述毕业证书上的“河南中医学院”印文属伪造。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印章销毁证明》、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侦支队六队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某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宝刑初字第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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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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