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为工作便利,通过他人私刻了印章4枚。5月24日晚,公安人员在创新西路、唐安路路口设卡检查,从被告人黄某驾驶的车辆上当场查获了上述印章。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4枚印章均系伪造。
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杨某、吴某、梁某、王海某的证言笔录,相关公司出具的印章印文、营业执照及印章销毁凭证等,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相关伪造的印章、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黄某伪造公司印章,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秩序,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管制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1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