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吕乙共同对外分发制作虚假证件、印章等广告卡片。9月1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吕乙携带事先按客户要求制作的虚假的“上海师范大学毕业证”、“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等物,准备至万商二手市场交货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并搜缴到印章和各类证件共10余份。
经鉴定:“上海师范大学”、“黄浦区体检站”、“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等3枚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系伪造印章;“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的假证;姓名为“杨长征”等2份身份证系伪造证件。
被告人刘某、吕乙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吕甲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工作记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证明;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某、吕乙共同伪造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伪造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依法俱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吕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并对被告人吕乙适用缓刑。指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吕乙犯伪造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黄浦刑初字第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