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间,被告人孟某伙同其妻子夏莉萍(另处)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青村镇光明路X号其开设的劳务所内,先后多次将办证人员个人信息交给制作假证的胡某(另处),后将胡某伪造的高中毕业证1张、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2张、出生医学证明1本分别卖给孙某、张某、余某。
9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南桥镇沪杭公路X号X室其开设的劳务所内,先后多次将应聘者的个人信息交给制作假证的胡某,后将胡某伪造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3张、出生医学证明1本分别卖给武某、潘某、黎某、李某。律师
被告人孟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夏某、胡某的供述,证人孙某、张某、余某、武某、潘某、黎某、李某、陆某、严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奉贤区体检站出具的证明及印章原件等证据。
被告人孟某、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孟某、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与信誉,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陈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随案移送的伪造证照八张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1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