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4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邹某受他人指使至闵行区七莘路富强街路口,将3张名字分别为“丁效民”、“李桂玲”、“李浩”的伪造居民身份证以35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周甲,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邹某处扣押赃款350元;从赵某、周甲处扣押涉案的3张居民身份证。
经鉴定,上述3张身份证均系伪造证件。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周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周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局制证中心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邹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共计3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2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