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王乙至闵行区浦江镇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三张身份证出售给倪某、孟某及王甲,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的三张身份证、赃款和王乙尚未售出的一张伪造的身份证均被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王乙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孟某、倪某、王甲、聂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赃款、相关名片及短消息截图,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证据。
被告人王乙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王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乙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