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经事先联系,至闵行区某镇某路路口附近,自章某处获取伪造居民身份证所需的照片和信息,并收取订金50元。次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至上述地点将一张伪造的名为“顾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交付给章某,并收取余款l00元。
2014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经事先联系,至闵行区某镇某路路口附近,自王甲处获取伪造居民身份证所需的照片和信息,并收取订金50元。同月6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至上述地点将一张伪造的名为“张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交付给王甲,并收取余款130元。
2014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经事先联系,至闵行区某镇某路某厂门口,自戴某处获取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所需的照片和信息,并收取订金50元。同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至上述地点将一张伪造的名为“胡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交付给戴某,并收取余款70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律师
被告人李某因上述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事实。案发后,上述三张伪造证件及赃款均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章某、王甲、戴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公安局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2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