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为非法牟利,从赵甲处收取定金、照片及相关个人信息后,转交他人,为赵甲伪造了1件署名为“周瑜”的居民身份证,并以150元的价格出售与其。
同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又采用上述方式,为徐某伪造了2件署名为“管孝武”、“李桂玲”的居民身份证,后双方在闵行区梅龙镇莲花南路、东兰路附近以250元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3张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又主动供述了第一节作案事实。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甲、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赵乙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扣押清单,公安局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违法所得一百五十元予以追缴。(2014)闵刑初字第18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