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至闵行区春申路集心路西侧公交站台附近,将2张名为“周某”、“关某”的居民身份证以l95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朱二人时被当场抓获。
经查,同年3月5日周某通过小广告联系被告人王某后,将照片、信息等提供给被告人王某并交纳定金40元。
经公安局制证中心鉴定,上述2张身份证均系伪造证件。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案发后,涉案物品及部分赃款被依法扣押。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曾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处刑事处罚后,又伪造居民身份证2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