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为牟利,伙同他人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浦东新区川沙镇川沙地铁站处,将五张伪造的姓名分别为“李某”、“陈某”、“黄某”、“王某”、“祝某”的居民身份证,以每张60元的价格出售给钟其富。经鉴定,上述身份证均系伪造。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TRAN某、周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公安机关拍摄的扣押物品照片、涉案证件照片及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公安局制证中心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扣押在案的伪造印章、证件等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2014)金刑初字第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