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于2013年11月13日14时30分许,至水电路、场中路路口的加油站附近,将3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及3本伪造的岗位证书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成某(另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成某、王某的证言,公安局制证中心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赃证照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杜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虹刑初字第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