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以营利为目的,经电话联系后答应以每张l20元的价格帮助汤某制作虚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至闵行区三鲁路鲁南路路口采集照片和信息,并收取订金20元。
次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至上址将一张名为汤某的虚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售给汤某,并收取余款l00元。
2014年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以营利为目的,经电话联系后答应以每张l20元的价格帮助周某、刘某制作虚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至闵行区三鲁路鲁南路路口采集照片和信息,并收取订金50元。
次日l2时15分许,被告人曾某至闵行区三鲁路某号门口欲将两张名为周某、刘某的虚假第二代居民身份出售给周某、刘某,并收取余款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律师
经鉴定,上述三张分别名为“汤某”、“周某”、“刘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三张身份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汤某、周某、刘某、庄某的证言及有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案发简要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曾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居民身份证3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8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