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为谋利,通过电话联系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帮王某(另处)制作虚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至闵行区九星市场五号门附近的公交车站采集照片和信息,收取订金50元。
次日l3时许,被告人陈某至闵行区汇宝广场门口将1张名为张某的虚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卖给王某,并收取余款50元。
2014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为谋利,通过电话联系以每张l00元的价格帮陈甲(另处)制作虚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至闵行区星中路漕宝路路口采集照片和信息。
次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至闵行区外环线漕宝路下匝道口将2张名为腾某、刘某的虚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卖给陈甲,在收取赃款200元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律师
经鉴定,涉案的3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被告人陈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第一节犯罪事实。涉案赃物、赃款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收缴。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陈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居民身份证3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2014)闵刑初字第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