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中午,被告人杜某受人雇用,至闵行区三鲁路某号门口向张某采集了伪造居民身份证所需的照片和信息,并收取订金20元。
同月26日中午,被告人杜某至上址将1张伪造的名为“张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售给张某,并收取余款100元,后又向张某介绍而来的王某、夏某采集了伪造居民身份证所需的照片和信息,并收取订金50元。
同月27日中午,被告人杜某至上址欲将2张伪造的名为“王某”、“夏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售给王某、夏某,在收取余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律师
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王某、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杜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居民身份证3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杜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2014)闵刑初字第1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