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为谋利,通过电话联系以每张l00元的价格帮颜某、沈甲(另处)制作虚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于同年4月1日12时30分许至闵行区景谷路碧江路路口采集照片和信息,收取订金100元。
同年4月2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又至上址将3张名为“沈乙”、“颜某”、“段某”的虚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卖给颜某、沈甲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的3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
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收缴。律师
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颜某、沈甲、赵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制证中心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居民身份证3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9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