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经与张某联系,约定以400元的价格为张某、吴某制作三张假身份证,并收取用于制假的照片、个人信息资料及定金100元。
次日l9时许,李某至闵行区中春路星站路路口,将3张名字分别为“杨利”、“曹碧玉”、“彭永昌”的伪造居民身份证出售给张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赃款300元及分发的广告小卡片l张;从张某处扣押涉案的3张居民身份证。经鉴定,上述3张身份证均系伪造证件。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业务档案卡片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共计3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