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朱某为牟利,经事先联系,约定以每张60元的价格为夏某、徐某(均另处)伪造居民身份证。
次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至闵行区×路“×市场”门口,以180元的价格将3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出售给夏某、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律师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徐某、常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朱某为牟利,伪造居民身份证三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