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毛某经与曹某联系,约定以l00元的价格为其制作姓名为“徐明”的假身份证,并收取照片、个人信息资料及定金20元;次日ll时许,被告人毛某至闵行区三鲁公路沈杜公路口处,将伪造的假身份证贩卖给曹某。
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毛某经与申某联系,约定以200元的价格为其制作姓名为“蔡昌永”、“彭帅”的假身份证,并收取照片、个人信息资料及定金40元。
次日ll时许,被告人毛某至闵行区谈中路某号门口处,将伪造的两张假身份证贩卖给彭某和申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公安局制证中心鉴定,上述3张身份证均系伪造证件。律师
到案后,被告人毛某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节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物品被依法扣押。
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申某、彭某、曹某、庄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制证中心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毛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居民身份证3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毛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