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至闵行区中春路、顾戴路路口,以15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一张居民身份证出售给袁某。
次日l3时许,被告人谢某再次至上述地点,以25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二张居民身份证出售给陆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的二张居民身份证、赃款均被查获。律师
到案后,被告人谢某主动交代了第一节犯罪事实。
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陆某、赵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证据。
被告人谢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