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乙受人雇佣,在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门口,向王甲、张某采集了伪造三张居民身份证所需的照片和信息,并收取订金70元。次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王乙至上述地点,将伪造的名为“李某”、“余某”、“李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售给王甲、张某,并收取余款380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上述三张伪造证件及38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甲、张某、赵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乙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居民身份证3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王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乙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王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