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0日10时30分,被告人谢某至闵行区光华某号门前,将名为“熊建杰”、“姜艳梅”的二张居民身份证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熊某、姜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谢某身上又查获名为“冯锦磊”的居民身份证一张。
经鉴定上述三张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熊某、姜某、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庄某的证言,赃证物品照片,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扣押清单,公安局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谢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谢某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扣押在案的伪造证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4)闵刑初字第1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