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经与王某联系,约定以150元的价格为其制作假身份证,并收取用于制假的照片、个人信息资料及50元定金;次日l0时许,被告人刘某至闵行区×路、×路路口处,将l张名字为“×的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出售给王某。
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经与赵甲联系,约定以350元的价格为其制作假身份证,并收取照片、个人信息资料及100元定金;次日l0时许,被告人刘某至闵行区×路×路路口处,将2张名字分别为“黄晶磊”、“孙洪涛”的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出售给赵甲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公安局制证中心鉴定,上述3张身份证均系伪造证件。律师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节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甲、王某、赵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扣押清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安局制证中心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证据。
被告人刘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共计3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4)闵刑初字第1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