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为谋利,通过电话联系以每张120元的价格帮詹某(另处)制作虚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至闵行区莲花南路双柏路路口采集照片和信息,收取订金50元。
犯罪嫌疑人朱某又至上址将3张名为“詹某”、“惠某”、“邵甲”的虚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卖给詹某、惠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的3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
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收缴。律师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詹某、惠某、邵甲、赵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公安局制证中心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居民身份证3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