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在经办闸北区裕通路某号的拆迁工作时,安排动迁居民张某、刘某分别和束某、李甲拍摄结婚照,后使用该照片以及上述人员的身份信息伪造了两份结婚证、一张束某的身份证、一份警署资料摘录,并将张某、刘某的户口本婚姻状况分别变造为已婚,随后使用上述材料虚增动拆迁安置人员,致使张某多分动迁安置款。
被告人丁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律师
被告人丁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且有证人张某、刘某、束某、李甲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闸北区监察局调取的《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张某、束某和刘某、李甲的结婚证复印件,束某的真伪身份证复印件,张某、刘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警署户籍资料摘录复印件、出具的《线索移送函》,闸北区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公安局黄浦分局半淞园派出所出具的《警署户籍资料摘录证明》及证人束某提供的本人真实身份证复印件,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的《出院记录》、《住院记录》,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丁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丁某还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两罪并罚,予以惩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缴获的赃物予以没收。(2014)闸刑初字第701号